香港内部精准资料袋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1年8月30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切实增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围绕“加快周口高质量发展”主题,秉持“发展为先、项目为王、产业为基、创新为要、民生为本”理念,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最顺、机制最活、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按照“指标项目化、任务清单化、责任具体化、奖惩清晰化”的要求,着力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三、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政放权,对标先进,逐年优化,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推进各类功能区改革创新,下放或者委托市、县经济管理权限,扩大功能区自主权,将功能区建设成为产业发展集聚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科技创新引领区、营商环境示范区。
四、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建立健全服务模式和服务链条,根据企业创立、成长、成熟、转型等时期的需求,提供项目申报、投资融资、人才培训、政策辅导、技术创新、市场信息等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帮助。对重点企业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提供系统化、便利化、精准化、智能化服务。
五、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签约跟踪服务、项目异地落户利益分享、专题专班专案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全流程跟进,推进项目顺利落地。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选派市(县)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重大项目首席服务官,按照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无事不扰、有难必帮的原则,为重大项目提供精准化、全方位服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实施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市场监管体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新业态、新技术、新商业、新模式等经营活动以包容审慎的方式实施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对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纠偏,推进监管制度化、法治化。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政银企”常态化联系沟通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展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拓宽普惠金融覆盖面。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完善金融服务,落实金融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整治、坚决纠正涉企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处理、严肃问责。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收费一律取消。推进公共资源高效公平配置,切实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及物流等生产要素经营成本。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涉企中介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人大常委会适时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加强对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配合省委托的第三方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主动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政策,加入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和服务平台,对营商环境指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建立营商环境投诉渠道和意见建议收集渠道,形成实时监测、交办督办和落实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强化结果运用,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资源配置等挂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落后指标,依据评价报告,厘清责任,实现追责到人、奖惩明晰。
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建立健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涉企重大案件联合研判工作机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确保重大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涉企案件要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需要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数额、超时限,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不得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建立完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与重整机制,加快解决已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要下重拳、严打击,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十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围绕“加快周口高质量发展”,把市委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作为重要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得分较低的单位和部门,及时采取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开展专项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积极参加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利用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人大代表联络站,提出议案建议,反映各方诉求,督促政策落实,助推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模范带头作用、监督促进作用,当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倡导者、实践者和推动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实施。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