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题百析㊼县级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七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 )设立人大常委会
A. 省级以上
B. 市州级以上
C. 县级以上
D. 乡镇级以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常委会。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宪法草案交由全民讨论。在讨论时有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该和全国人大一样设立常委会。但当时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繁重,当然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能够相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方面的职权。而且越是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地区越小,就越容易召集会议。所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在人民委员会以外另设常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关的职权。如果另外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反而会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
1957年5月8日提出了关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其中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将原来由人民委员会行使的一部分职权划归给同级人大常委会,并向中央写了报告,还拟出了修改宪法的方案和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决议草稿,准备提请即将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随后发生的反右斗争扩大化,使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方案搁置下来。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征求对地方组织法修订稿意见时,许多地方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和市辖区的人大应当建立常设机关。有的同志还建议把当时的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人民政府。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召开,7月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这次会议通过的修宪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张晨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