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奋力扛起探路先行的使命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高度,系统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信长星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好在立法中广泛反映民意”。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樊金龙在省人大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对立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安排。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部署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深入理解“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工作标准,对标新发展阶段民主立法的时代要求,通过健全“制度程序”推动“参与实践”,不断完善民主民意表达的平台和载体,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不断改进民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着力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不断完善民主民意表达的平台和载体
平台载体是感知民情、把握民意、集聚民智的有效支撑和重要依托。省人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建立健全民众参与立法的各类平台和载体。针对通过门户网站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集民意形式单一、关注度和点击率不够高、搜集到的有效立法建议不多等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线上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既通过完善现有平台的相关模块深入挖掘潜在功能,也注重利用新媒体和新技术开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平台载体,还善于借助本地活跃度高的网站、论坛等第三方平台发布法规草案,搜集立法民意。在推进“数字人大”项目建设中,法工委提出的一些优化立法民意征集功能的建议被充分采纳吸收,立法民意征集功能被作为重要模块重点开发,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在立法中的支持作用。
近年来,省人大不仅着力推动线上民主民意表达的平台载体建设,也非常注重线下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的健全完善,充分发挥线下平台载体更加贴近群众、更加贴近实际的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已经从2014年最初设立的15个扩容升级到20个,并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中不断优化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构成。同时,注重强化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联系,强督促重指导,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指导其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能力提升上来、积极性调动起来、作用发挥出来,着力把基层立法联系点打造成名副其实的“民意直通车”。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和南京工业大学设立了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推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融合,为发挥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搭建了工作平台,着力将江苏法治资源丰富、法治人才云集的优势激发出来。
此外,立法中还借助“民意征集办公室”“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征集立法意见,运用各级信访平台和数据了解社会矛盾和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各类平台载体在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支撑作用。
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
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和“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工作标准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省人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科学严密的制度设计和实践参与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022年,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对人大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实现路径和保障举措作出系统部署,为我省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基础性、综合性的制度安排。
在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时,省人大不仅把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基础性、综合性制度建立起来,也非常注重针对民主立法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制定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专项工作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民主立法的规定》《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等制度,不断织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制度体系。
此外,在长期的民主立法过程中,注重及时梳理、系统研究过往的民主立法工作实践,将成熟有效的经验及时提炼、固化到制度中去,发挥普适长效功能,不断健全立法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同时,在立法实践中严格落实现有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各方面都有制度、有动作、有成效。
不断改进民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众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升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参与流程上,坚持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在立项阶段建立健全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机制和立法项目遴选论证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尊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盼;立法过程中,不断扩大民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真实反映人民意志;制度设计中,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和信仰,针对民众关心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寻求解决之道,真正维护人民权益;法规出台后,将民众的感受和诉求作为检验法规质量高低、是否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是否需要修改完善的重要标准,切实提升民众的立法获得感。
参与主体上,注重多元性、代表性,坚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既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地位,也注重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通过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规起草、立法调研,规定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推动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为进一步提升民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实效,征求意见坚持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既涵盖不同利益群体,也突出法规所调整的重点对象,特别重视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一线从业人员、行政管理对象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参与方式上,注重针对性、便利性,坚持丰富多样、与时俱进,既采取召开座谈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传统方式,也善于运用新媒体和现代技术手段吸引更多社会公众参与到立法当中,还探索通过大数据开展民意调查、重点条款单独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在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过程中,专门就超标车过渡期、搭载人员年龄、佩戴头盔等问题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在充分考虑调查反映的民意基础上,作出放宽搭载人员年龄限制、调整过渡期等重要修改;通过对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驾乘人员死亡原因的大数据研究分析,作出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头盔的制度设计,收到良好效果。此外,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永远在路上,江苏立法人将不断深化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认识,在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着力将我省立法工作打造成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样板和典范。
来源: “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