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民关切 高质量制定精神卫生条例
2024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护和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为精神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精神卫生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民生福祉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对新时代做好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聚焦人民关切,持续关注精神卫生立法工作。2021年,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认真办理韦震玲等11名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议案,重点研究了制定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加快推进精神卫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建议。2022年以来,教科文卫委聚焦我区精神卫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在深入开展精神卫生立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将制定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作为立法重点任务。
为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制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能够解决精神卫生工作突出问题的法规,成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开展条例草案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立法工作专班采用实地走访和座谈等形式,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学习区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突出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操作性作用,着力突显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增强法规操作性、针对性、引领性。
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切合自治区实际的、更加精细化精准化的制度规定。调研中发现,在许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收治疾病谱中精神分裂症排在首位,病房以封闭式管理为主。依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的一般性规定,为更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床位资源配置结构,合理增加精神卫生床位规模,提升床位综合服务能力,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近年来,在校学生表现出多种心理问题,有些是老师在日常中发现,少数是在悲剧发生后才被了解。条例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上,明确规定“学校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
对上位法尚未规定的,在实践中成功探索的政策措施,在符合相关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出台具有创新性的具体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召集政府主责部门召开立法重点问题协调会,就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达成共识,作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的规定,并规定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
立足实际操作补“短板”做“加法”,将地方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多渠道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心理行为问题,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治中心等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为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和管理质量,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综合性服务。一系列法律保障制度的出台,形成政策合力,切实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照护保障水平,减轻患者及其家庭负担,真切体现立法的温度。
来源: 广西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