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修并举,升级权力运行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全面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为加强国家政权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这一刻,必将铭刻在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历史进程中——
“通过!”
2018年3月20日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热烈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响起。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掀开新的篇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在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的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2018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写入宪法;大会还制定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既是反腐败的“利器”,也是约束监察权力的“笼子”。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五年间,还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发挥人大作用,以法治方式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
制图/陈玉叶
秉持执法为民理念
修改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2021年1月22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法律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完成时隔25年的首次大修,为“执法为民”注入阵阵暖意。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不少亮点,如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完善处罚种类、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等,还包括增加“首违不罚”“没有主观过错不罚”“一事不再罚款”等规定,坚持罚过相当,推行柔性执法。尤其备受关注的是,此次修法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主体地位。
行政复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更好发挥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行政复议法也迎来新一轮修改。2022年10月27日,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修订行政复议法,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以良法促进善治的重要体现。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统筹修改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32部法律的316个条款,作出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制定消防救援衔条例,及时跟进机构改革对法律调整提出的要求,为机构改革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修订公务员法,把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改革实践写进法律,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体制改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两院”、“两官”修法
司改成果载入法律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是“两院”组织法实施近40年来首次大修,全面确认和巩固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
此次修改完善了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例如根据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这都是司法改革在法院组织方面的重要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法层面确认了巡回检察制度,对于今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此外,“两院”组织法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这些修改亮点都为司法改革行稳致远提供了法律支撑。
更多的司改成果转化为现实立法,还体现为:2019年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两部法律已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两部法律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等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遴选、职业保障等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对于及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筑牢法治根基
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2021年3月11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习近平总书记和近3000名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郑重按下表决器。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这是两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的基本法律,分别于1982年和1989年制定,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此次修法对坚持党的领导作出明确规定,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律,加强对代表依法履职的支持和保障,完善机制提高大会议事质量和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于1987年制定、2009年修改。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完成第二次修改。
新修改的议事规则亮点很多,包括充实“总则”内容,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明确坚持党的领导;优化会议组织安排,将以“现场+网络视频”的形式召开、必要时可以加开常委会会议等新做法吸纳入法,并对会议信息化作出规定;完善议案审议程序,增加专题询问规定等。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通过民主选举制度,逐级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后,再产生同级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改,针对各地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导致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同时,明确规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该法迎来了自1979年通过施行以来的第六次修改,推进地方政权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这是继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进行修改后,又一部关于国家机构组织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修改。
“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此次地方组织法修改,是历次修改中幅度最大的一次,内容多,分量重,亮点不少。从修改内容到修改过程,都充分体现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紧锣密鼓的修法工作,加快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升级更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对于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立法法修改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于2000年制定,2015年作了部分修改。时隔7年后,立法法再次迎来修改。
2022年10月27日,立法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立法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6个方面: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总则部分进行完善、充实。二是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有关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三是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四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五是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六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同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2022年12月27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再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
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步伐加快,立法体制机制有了新的调整,积累了不少成熟有效的立法经验,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启动立法法修改工作正当其时,非常必要。此次修法对于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依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