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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祁永亮:宪法修正案与“辨上下,定民志”

    2018/4/18 15:46:44 浏览次数: 【字体:
     
    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顺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现实要求,合党心顺民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正如《易经·履卦》象辞所说:“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履卦的上卦为天,寓意为统治阶级;下卦为泽,寓意为被统治阶级。人们看到苍天在上草泽在下,自然和谐,由此认识到,社会管理也应像自然界那样,分清上下,明确秩序,民心才能安定。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制定于1954年9月,后又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分别于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三部宪法,并五次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各阶级、各团体、各民族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定位和相互关系,稳定了民心,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一、新中国需要宪法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结束了长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又相继取得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恢复国民经济等伟大斗争的胜利,为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准备了必要的条件。在过渡时期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各民族、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相互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既是大家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又是一个国家政权必须解决的重大政治问题。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但对于何时用普选方法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时至1952年,第一届政协已经运行三年,是继续由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还是通过选举,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这是很紧迫的问题。
     
    1952年,中共中央经过酝酿研究,决定向全国政协常委和民主人士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征求意见。1953年,成立了以毛泽东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等23人为委员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2月27日,毛泽东将中央日常事务委托给刘少奇处理,带人来到杭州西湖,专心起草宪法。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对外公布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征求意见。9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宪法草案作最后审议。毛泽东在表决前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各省市各方面积极分子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3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二、新宪法安定民心
     
    1954年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1197名代表,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性质,也就是在一个国家之内,谁是统治阶级?谁是统治阶级的同盟军?各阶级之间、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统治的政权形式是什么?等等。总之,宪法所要解决的正是“辨上下,定民志”的问题。
     
    “辨上下”,要明确的是谁在上是统治阶级。宪法开宗明义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阶级是统治阶级,广大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要明确谁在下是被统治阶级,怎样对待被统治阶级。宪法第十九条给出的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对各民主党派在国家中所处的位置,宪法在序言中表述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辨上下”,还要明确一国之内各民族之间怎样相处。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三、新时代修正宪法
     
    时光荏苒,六十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但好宪法必须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新一轮宪法修改启始于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宪法修改工作。11月13日,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共征集各方面提交的书面修改建议报告118份、修改意见2639条。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018年1月2日至3日,张德江受党中央委托,主持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1月18日至19日,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建议,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次宪法修正,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爱国统一战线在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等。
     
    宪法修正案顺应时代新特点、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会进一步凝聚起中华民族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成为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作者单位:周口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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