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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

    2024/11/1 11:07:1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8月2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3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和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安排部署,落实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代表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具体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市人大代表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

    1.高度重视代表工作。紧紧围绕省委、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安排,统筹谋划和推进市人大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的贯彻落实,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愿望要求反映上来,体现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中。

    2.健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市人大代表工作机制。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大代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举措,制定修改有关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办法等,由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和市人大代表工作中的其他重要情况等,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工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3.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国家机关通过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调研座谈、通报工作情况等途径,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有关国家机关选聘市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等,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工委协商确定人选;邀请市人大代表视察、考察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选工委商选举单位安排代表参加。国家机关对代表参加各项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依法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并反馈给市人大代表。

    二、深化和拓展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4.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改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工作,努力形成双向互动交流、共同推进工作的局面。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联系3-5名基层代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意见,届中可适当调整或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做到真联系、取得真效果”的要求,围绕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主题,采取到代表所在单位、社区、企业走访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联系代表,征求代表意见,每年与每位代表的联系次数不少于2次。要积极向所联系的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的进展,支持和帮助代表依法履职。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处理;或由选工委按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办理程序交相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法办理。

      5.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同市人大代表联系。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相关领域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机制,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在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及举办业务培训时,应邀请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参加,不断扩大市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6.健全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机制。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在确定列席代表时,应加强和各选举单位的沟通协调,尽量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建议、参加有关立法、执法检查、调研活动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选工委应做好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组织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

        7.落实立法项目、法规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发挥代表在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通过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代表意见。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要提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决定草案,要征求代表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意见。法制委员会报告法规、决定草案的修改情况或审议结果时,对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研究采纳情况予以说明。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立法项目,有重点地邀请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8.完善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至少邀请3名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机构组织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所联系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9.落实代表参与市人大预算审查、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参与预算监督等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对熟悉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可有组织的编为若干小组,参与有关工作。

    10.落实代表参与常委会信访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合理安排市人大代表参与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每次常委会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可邀请熟悉相关工作的2名市人大代表参与接访。代表参与信访工作以接待来访群众或查阅群众来信为主要形式,不直接处理问题,对群众反应的信访问题,研究后由信访办公室转办和督办。

      四、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11.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加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学习培训,使代表知晓提出议案建议的法定程序、相关要求。每次人代会召开时通报上次会议市人大代表优秀议案建议。探索代表提出建议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组织承办单位向代表通报政情、介绍有关情况,增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大代表要注重通过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类履职活动,努力提高调查研究、分析研判、归纳整理、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的能力。

    12.健全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机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把处理代表议案与研究制定立法计划、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沟通,及时向代表通报处理结果。完善代表议案审议、处理流程和工作机制,发挥代表议案在推动提高立法质量、监督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中的作用。

    13.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推动承办单位健全“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沟通机制,做到办前联系,充分了解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目的,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做到办中沟通,确保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的协商率保持100%,逐步提高见面沟通率,使每件代表议案建议都与代表沟通后再答复;做到办后回访,建立办理答复承诺事项台账,兑现答复承诺,及时向代表通报落实情况。改进议案建议答复工作,承办单位对督办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地答复代表,不能答非所问、避实就虚。

    14.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坚持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督办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督导调研、现场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建议督办工作。适时组织代表对部分承办单位进行视察、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及被视察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有效做法,着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对代表不满意件实时跟踪督办,有效解决代表建议办理“被满意”问题。

    15.认真听取、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在会议期间反馈的,要及时向代表反馈;反馈不了的,会后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都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开展调查研究的一个重要渠道,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五、提高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实效

    16. 统筹安排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各选举单位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市人大代表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集中视察,每年年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跨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市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情况,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书面报告。

    17.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各选举单位要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协助制定活动计划,确保代表小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小组活动。市人大代表小组依托代表联络站等工作平台,组织代表进站、进户开展活动,提升小组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

    18.密切市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落实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引导代表经常到基层走访群众,听取意见。市人大代表要将联系人民群众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紧密结合,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效衔接,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19.加强代表主题活动的组织指导。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市委重大部署,结合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选择适合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联动开展的议题,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主题活动。各选举单位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安排,组织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

    六、加强市人大代表自身建设和履职管理

    20.加强代表政治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使命担当,依法履职尽责。引导代表自觉履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1.改进市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市人大代表履职学习的首要任务。围绕代表履职需要,增加应用型知识、基础知识培训,引导代表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结合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网上联络站及手机客户端,创新培训形式,丰富培训内容,便于代表及时学习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法律,了解掌握相关领域工作重点和进展,善于从大局和全局上思考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22.加强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健全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结合代表履职实际,出台统一规范的代表履职考核评估办法,定期通报、公示代表履职情况,把代表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推荐提名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市人大代表每年闭会期间参加各类履职活动累计应不少于15天,每年年底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履职情况报告。

    23.建立市人大代表专业人才库。从市人大代表中选择一批从事法律、财经、农业、城建、环保、教育、卫生、科技等相关工作,且具有大局意识、群众基础好,履职意愿高、履职能力强的优秀人大代表,组建专业力量,加强智库建设,为加强立法工作、征求专业建议、开展依法监督等奠定人大代表专业人才基础。

       24.探索完善代表届中调整和退出机制。严把代表入口关,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各选举单位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职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履职的代表,根据代表本人意愿,按法定程序接受代表辞去职务;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代表,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对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一脸审查或者监察调查的,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或由各选举单位依法罢免其代表身份。

      七、加强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服务保障工作

    25.健全代表履职经费保障机制。市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视察、调研等闭会期间活动,有代表活动经费予以保障。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履职活动发放误工补贴,将探视、慰问患病等特殊情况的代表的必要费用纳入代表活动经费使用范围。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衔接,确保为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给予时间保障,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26.持续推进代表联络站建设。开展星级代表联络站和星级人大代表“双星”创建活动,按照“全员参与、制度健全、活动经常、指导有力、成效明显”的要求,持续推动代表联络站硬件升级、软件规范、功能增效。人大代表联络站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和街道人大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建立1个人大代表联络站,明确联络站站长由乡镇人大主席或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担任。坚持以实效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各级人大代表进站开展活动,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领导干部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的相关工作。

      27.加大代表工作宣传力度。支持和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开办专栏或专题节目,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反映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情况,生动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职尽责、发挥代表作用的典型事例,展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风采。

      28.加快推进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规划设计,优化市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相关功能运用,增强实效性,完善使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对代表履职的档案管理和考核评估,更好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整合现有的信息平台和渠道,推广使用信息渠道向代表征求意见、发放资料、反馈信息等。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做到便捷高效、安全可靠。

    29.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树立好服务意识,积极、主动、细致、热情地做好为代表依法履职的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代表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代表联络专业机构和人员力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30.加强上下统筹协调。建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办公室、选工委综合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各选举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提升全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整体效能。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的联系和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的指导,完善联系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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