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2月24日周口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
常委会领导按照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市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第六条 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出缺的时候,由主任会议确定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委员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根据需要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专门委员会决定问题,须经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拟定议案,提出报告,研究执法检查活动,听取汇报,以及讨论应当由专门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推进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结合,对应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配合做好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在大会例会期间,书面向大会报告工作;大会闭会期间,向主任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提出具体工作职责,由常委会领导审定,办公室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