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21年8月2日中共周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党组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市人大常委会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全市人大工作会议的建议方案和相关文件起草情况;
(五)市委及有关部门拟提请任免干部、选举罢免人大代表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六)在立法、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和代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七)深化人大制度改革举措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市人大换届时向市委推荐连任代表建议名单;
(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变动的有关建议;
(十一)听取市人大机关党组关于人大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干部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整改等重要事项的汇报;
(十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年度工作述职;
(十三)需要由党组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带头参加机关党组、机关党委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各类党建活动。
第七条 党组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对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八条 党组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落实批评意见清单和整改事项清单制度。
党组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人大机关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落实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一次全面报告。立法、监督以及机关建设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需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党组书记审定。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讲话,应当符合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党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党组会议其他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人事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邀请不是党员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还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表决有关事项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和服务工作,设立党组兼职秘书,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反馈和奖惩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