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负面清单” 让网约车健康发展
访省人大代表、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文涛
记者 刘昂
河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月14日在郑州召开。作为省人大代表的中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涛结合工作生活和走访调研,准备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网约车聚合模式监管,防范聚合平台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建议》。
王文涛说,网约车聚合模式,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网约车经营模式,即各种打车软件和平台作为第三方的服务商进入某个APP,组建网约车聚合平台。聚合平台能够有效实现乘客资源、约车信息的共享,扩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优化派车设置,便利消费者快捷搭乘。但鉴于目前聚合平台服务关系的复杂性,已经暴露出司乘投诉维权难、行业合规推进难、交通执法监管难等问题。究其原因,还是部分聚合平台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假借“聚合”之名,行网约车经营之“实”,并逃脱承运人主体之“责”。
为了让所提建议更客观更合理,王文涛查阅了相关资料,走访了有关部门,联系了部分聚合平台。他在建议中写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部分聚合平台以自身平台的名义为合作网约车平台招募驾驶员、直接开展乘客和驾驶员供需撮合匹配、通过奖励补贴手段主导发起驾驶员进行运输服务活动控制运力供给、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网约车张贴聚合平台品牌标识等行为,已明显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的范畴,涉嫌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属于“假聚合”。
王文涛表示,聚合平台乱象丛生,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亟待有效治理。他建议,修订网约车监管政策,设置聚合平台“负面清单”,一旦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具有超出“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范畴的行为,则涉嫌变相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聚合平台或其他企业处以相应罚款,来促进网约车经营更规范、管理更有效。